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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小韩是一名中学生,目前处于昏迷状态。他的父母代为起诉称,小韩与小刘是中学同学。2012年2月25日中午,他俩受同学小丁邀请,到房山大石窝镇某村一家餐厅吃饭。
席间,小刘与小韩因喝酒言语不和。在小韩去上厕所时,喝高了的小刘紧随其后,用啤酒瓶将小韩头部打伤,造成小韩急性重型颅脑损伤(重伤),至今仍处于昏迷状态,经鉴定为一级伤残。
2012年8月,小刘因故意伤害罪,被房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。
小韩的父母代小韩把打人者、聚会组织召集者和餐厅老板诉至法院,要求3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00余万元。小韩的父母认为,小丁是聚会的组织召集者和付款人,餐厅老板隗某违法向未成年人售酒,违反了商务部"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"的规定,两人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。
对此,小丁辩称,聚会中,大多数同学是AA制,每人20元,他大概花了100多元钱,他不是组织者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餐厅业主隗某辩称,小韩的伤情是他人犯罪引发的,餐厅在第一时间把小韩送到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,同时及时向其家长通知了情况。餐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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